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)

第一条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([88]学位字 012 号)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印发<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>的 通知》(学位[2019]20 号)以及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 <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<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>的 通知>的通知》(川学位[2019]11 号)等文件精神,切实保证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(包括成人教育函授及业余,以下简称 “成教”;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以下简称“自考”;网络教育,以 下简称“网教”)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结合西南财经大学(以下简 称“学校”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学位办”)统一负责, 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具体实施。

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。
(一)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,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 的函授、业余本科毕业生;
(二)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;
(三)学校网教本科毕业生。

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 以下条件:
(一)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;
(二)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,取得本科毕 业证书。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 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;自考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 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。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 育课、网络教育统考课程、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 践环节;
(三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本科学籍或考籍 后,申请学位前,学位外语成绩合格。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 获取成绩:
1.参加学生所属办学单位(含:校外学习中心、助学点、教 学站点)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;
2.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(PETS3)及以上等级笔 试成绩合格;
3.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 一考试,《大学英语》B 成绩 85 分以上;
4.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,《英 语(二)》成绩 65 分及以上; 5.参加全国大学英语(CET)四、六级考试,成绩达到 425 分 及以上。
(四)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认定 的三门专业“主干课程”考试,且成绩合格。

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 不能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;
(二)在纪律处分期内的;
(三)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;
(四)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再次申请 的;
(五)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。

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学校通 知为准。

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:
本人申请、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初审、学校学位办复审、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。 (一)本人申请。
1.凡申请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,应在规定时间 内登陆“西财在线”,提交网上申报信息,并打印所填报的《西 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信息确 认表》。
2.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, 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:
(1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申请表》”);
(2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;
(3)在取得本科学籍或考籍后,申请学位前,参加规定的 外语水平考试之一的成绩合格材料;
(4)本科毕业生学籍表(自考本科毕业生);
(5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申请信息确认表》。

(二)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和鉴定,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 报学校学位办。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 料:
1.西南财经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名单;
2.申请者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(一人一袋,以毕业生名单 顺序编号);
3.成教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,网教本科 毕业生学校录取名册;
4.本科专业教学计划。

(三)学校学位办复审通过后,将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审核通过后,授予学士学位,并造册报送 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如有学术不端、弄 虚作假等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;已获学 位者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
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条 本细则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。


原文链接:https://xczx.swufe.edu.cn/__local/F/8B/D2/0280D87CD91CB83ACD60BF03401_BE4CDF31_2A756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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